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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5】 【阅读次点击:】
各有关学院(系):
为帮助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划拨了专款用于资助我校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和《关于划拨2014—2015学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4—2015学年度新疆籍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为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困难学生资助问题,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此资助范围内。
二、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4. 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5. 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其中品学兼优、没有挂科的学生可参评一等助学金;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建立家庭经困难学生档案;
7.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资格:
1.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的;
2. 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经重修仍不合格的;
3. 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4. 休学、保留学籍的;
5. 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6. 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三)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应降低资助等级。
三、资助标准
根据今年新疆教育厅的拨款,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资助金额为900元/人,一般不超过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40%;二等资助金额为600元/人。各学院(系)可根据申请学生的个人情况确定获得资助的等级,确保资助经费用于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资助申请程序
符合资助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大学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审批表》(见附件一),学院(系)审核后,将《审批表》于2015年1月9日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二)的电子版发送至zzzx@whu.edu.cn,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并公示。然后,由校财务部将资助款划拨至受资助的学生的中国银行账户。
五、根据新教内学〔2014〕18号文件规定,由学校将资助经费按各学院(系)在校的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见附件三),各学院(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按资助条件进行评定,确保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资助,不符合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的学生不能参评一等助学金,资助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
六、各学院(系)要全面了解本院(系)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表现和家庭经济实际困难程度,切实做好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特此通知
3.2014-2015学年度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分配表
武汉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