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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防生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5-09-15】 【阅读次点击:】
武大学工函[2015]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武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和学校《关于做好201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武大教函[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军事人才建设培养有关规定与武汉大学国防生教育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荐应届国防生免试研究生(以下简称国防生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以德智体美与国防生军政素质全面衡量、择优选拔为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三条学生工作部成立国防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部部长任组长,分管国防生工作副部长、大学生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主任、军区驻校选培办负责人为成员。国防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防生推免工作,大学生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军选办)具体落实国防生推免遴选事务。
第二章 推荐
第四条 国防生推免条件应符合《武汉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凡我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国防生均可提出推免生申请,并依照本细则参加推免选拔。
第五条 国防生推免生名额由学校根据国防生实际情况单列,面向全体国防生,不限定专业,不占院系指标。
第六条 推免工作程序:
(一)军选办按照规定发布启动国防生推免工作通知,连同国防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在学工部网站和国防生宿舍公布。
(二)国防生根据自身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军选办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大学国防生免试研究生推荐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推免资格。报名截止后,军选办公布所有申请者名单及其基本条件情况(第一榜)。
(三)国防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材料,对申请的国防生进行资格考核,按规定进行打分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工部网站和国防生宿舍公布(第二榜),公示期7天,并接受咨询、答疑、复议。如果排名在前的申请人放弃其推免资格,则依次递补。对有异议的学生,国防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查明情况后公布处理结果。
(四)按照学校下达名额确定拟推免国防生人选并公布获取资格名单(第三榜),经国防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学生工作部审核盖章后,向学校上报国防生推免资格名单和有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防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管理,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涉及国防生推免工作的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讨论、集体决策。
第八条 国防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充分保障推免生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公平竞争。
第九条 未经公示的国防生推免生资格无效,未经驻校选培办批准备案的国防生推免资格无效。
第十条国防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国防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向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第十一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国防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十二条国防生推免生在毕业时不能顺利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没有通过军队对国防生进行的毕业考核、拒不服从军队毕业分配的,国防生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有权提请学校取消其推免生录取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大学生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