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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武汉大学国防生培养补充协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0】 【阅读次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人事部及军队联合印发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国防生招生与教育管理,我校现启用与军队驻校选培办共同确定的《武汉大学国防生培养补充协议》式样,协议主要内容在2016年学校招生报考指南中公布。2016年新招收录取(选拔)国防生进校后,须同时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及《武汉大学国防生培养补充协议》。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大学国防生培养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摘要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6年6月16日
附件:
《武汉大学国防生培养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摘要
第一条 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是着眼于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违反国防生培养协议,擅自改变国防生定向培养属性,不符合国防生招生录取原则。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和军队驻校选培办在3个月内对招收的国防生进行全面复查复审,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表现、高考成绩、身体状况等。复查复审合格的,报军队批准取得国防生资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享受国防奖学金;复查复审不合格的,按照教育部、人事部和军队联合下发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处理,取消国防生资格。其中,符合武汉大学普通生录取标准,在生源地当年学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以转为武汉大学普通生;不符合武汉大学普通生录取标准,在生源地当年学校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 丙方(指国防生)在校期间,违反国防生培养协议(含补充协议)约定,具有《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的违约情形,丙方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指军队)有权解除培养协议,取消丙方国防生资格,追究丙方违约责任。因丙方的违约行为,已不符合录取为国防生的基本要求,乙方(指学校)将按照《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给予丙方作退学处理。
第四条 丙方在校期间,因违纪处分、自身学习训练、身体疾患及其它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等原因达不到培养考核要求的,甲方对丙方予以淘汰,解除国防生培养协议,取消丙方国防生资格。其中,在生源地当年学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以转为武汉大学普通生;不符合武汉大学普通生录取标准,在生源地当年学校录取分数线以下的,作退学处理。淘汰国防生的处理,由甲、乙方按照《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共同办理。
第五条 丙方毕业后至赴军队报到办理入伍手续期间,依然属于协议有效期,出现违约的,甲方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逃避服役处理,丙方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处理决定,协助甲方办理丙方违约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