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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7】  【阅读次点击:

武大学字〔2014〕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校“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特制订《“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管理委员会名单

      2.“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评审委员会名单

      

 

武 汉 大 学

 

2014年9月24日

 

 

 

 

 

 

 

 

 

“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新,激发大学生的创造创新意识,激励和培养大学生的创造性学习能力,营造良好的创造教育氛围,湖北省刘道玉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特设立“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以下简称“奖学金”)。为了规范该奖学金的评选,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奖名称:“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

第三条 评奖时间:从2014年开始,每年评选一次,9月份学生申报,11月中下旬颁奖。

第二章评奖对象和数量

第四条 评奖对象:武汉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第五条 奖励名额:每年奖励18名,其中一等奖6名,二等奖12名。

第六条 奖励形式及标准:荣誉证书,刘道玉先生著作以及奖学金(一等奖:8000元/人;二等奖5000元/人)。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良好,在评选年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2、申报学生在评选年度原则上应能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附加条件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报学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三条:

1、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在校期间各科成绩均合格且成绩优秀,总成绩绩点达到3.5分及以上。

需提交的材料:(1)学院盖章的成绩单;(2)至少由3名其在读期间的授课教师签名的证明其自学能力的推荐信。

2、具有较强的质疑能力:对教学内容和传统学术理论提出质疑且持之有据者。

需提交的材料:(1)对某一个或某些教学内容及传统学术理论提出质疑的报告;(2) 2名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对质疑报告的合理性的客观评价。

3、具有独立研究的能力:凡是在教师指导下,能够独立地提出研究课题,且能付诸实践者。

需提交的材料:(1)自己独立提出的课题研究报告;(2) 2名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对课题研究报告的原创性和实践性的客观评价。

4、拥有原创性成果:凡是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上进行积极探索,且做出了原创性成果者。

需提交的材料:自己原创性成果的复印件或能证明自己原创性成果的文件、实物等(如果是论文,则需同时复印该论文所在杂志的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对于专著,需要提供样书。如果有的话,还可以同时提供获奖情况、社会反响情况、被引用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创造发明,则可提供详细的创造发明报告书或实物;如果是某种有价值的社会实践活动,则需提供详细的社会实践活动方案及终期报告)

5、具有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能够独立地进行社会调查并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报告,且对有关部门有实用价值或被采用者。

需要提交的材料:(1)研究报告样本;(2)能够证明该研究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对其有实用价值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由武汉大学本科生院、学生工作部和基金会共同成立“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评审委员会和“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和“校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

第十条 评审流程

1、学生申报:每年9月,学生工作部通过其网站及其他内部公告方式发布奖学金申请公告。学生根据评奖条件,填写《“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申请表》,向学院提出申请。所有申报者另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一份本人的创造性学习详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者开展创造性学习的过程以及取得的成绩等;(2)附加条件中任意三条的证明材料。

2、院系初评:各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申报者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初评,最终选取不超过2名候选人按推荐顺序报送校评审委员会。

3、学校评审:校评审委员对各学院的候选人材料进行评审,最终评选出18名获奖学生并报基金会备案,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诉,校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本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武汉大学刘道玉创造学习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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